費用代收資訊服務合約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提供「費用代收資訊服務」,以使用便利商店業者之「費用代收服務」,經甲、乙雙方同意,訂立本約,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資訊服務方式
一、費用代收服務:
係指便利商店業者提供其各門市代收費用之服務,其服務方式概要如附件所載,並依乙方與其合作之便利商店業者間之約定及作業方式。
二、費用代收資訊服務:
係指甲方為使用「費用代收服務」,而由乙方提供資訊處理相關之服務,其服務項目如下:
(1)根據甲方每月提供之帳款資料,產生符合便利商店業者規定之條碼資料(Barcode),並將條碼資料交予甲方。
(2)提供帳務檔案之F.T.P上傳下載管道。
(3)提供資料庫轉檔及查詢界面。
(4)提供甲方用戶帳單遺失時之上網列印帳單機制。
三、甲方使用「費用代收資訊服務」,須自行處理下列事項:
(1)每月提供帳款資料予乙方。
(2)將乙方提供之條碼資料自行印製帳單及寄發帳單予甲方用戶。
(3)定期與乙對帳及結算。
第二條:代收費用給付及資訊處理費收取之方式
一、便利商店業者將代收甲方用戶繳納之款項交予乙方後,由乙方將該代收款項扣除應得之資訊處理費後撥付予甲方。
雙方同意每月結帳三次,每月 8號結算前一個月16號至月底之甲方應得款項,乙方於該月15號匯款予甲方;每月18號結算當月1號至15號之甲方應得款項,乙方於該月25日匯款予甲方;每月28號結算前二次因便利商店結帳延誤而尚未結帳的款項,乙方於次月5日匯款予甲方。如結算日或匯款日遇例假日或特定假日得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或銀行營業日辦理。
二、乙方提供「費用代收資訊服務」,其資訊處理費(包含乙方須支付予便利商店業者代收手續費之成本)每筆由甲方支付乙方新台幣 25 元整(內含營業稅),本項費用於前項雙方最後一次結帳後五日內(即每月13號前,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由乙方開立發票請款,並由乙方每次自撥付予甲方之甲方應得款項中逕行扣除當期乙方應收之資訊處理費。惟每月甲方須付予乙方之資訊處理費未達新台幣 2000 元者,則以新台幣 2000 元作為當期資訊處理費。
三、本合約簽訂並正式啟用本費用代收服務至少滿三個月後, 甲方得評估當時之狀況向乙方申請異動為每筆新台幣 15 元整 (內含營業稅) 。如該月甲方須付予乙方之資訊處理費未達新台幣 4000 元者,則以新台幣 4000 元作為當期資訊處理費。但本項之異動須由甲方於使用至少滿三個月後之月底前五日書面通知乙方。且本項費用異動後至少須使用三個月方得再次異動。
四、如與乙方合作之便利商店業者調整代收手續費之費率者, 雙方同意 乙方有權因應該費率調整而調整資訊處理費之費率,惟乙方應以書面通知甲方。
五、 乙方依本合約各 項規定辦理 「費用代收資訊 服務 」 時,如因便利商店業者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按時撥付款項予甲方時,乙方得順延至該事由解除後,儘速辦理帳款之撥付,惟乙方對前述之事由需先電話告知甲方。
第三條: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同意乙方及與乙方合作之便利商店業者得以促銷、宣導或任何有效之方式,促使甲方用戶至便利商店業者各門市繳納費用。
二、甲方於合作初期應於甲方用戶帳單上列示新增便利商店業者各門市代收之活動訊息,以強化宣傳效果。
三、乙方僅提供「費用代收資訊服務」,甲方用戶因使用甲方服務及其帳款所生之爭議,均由甲方自行負責處理及解決,與乙方及便利商店業者無涉,且不影響乙方收取資訊處理費。
四、甲方利用乙方提供之「費用代收資訊服務」以使用便利商店業者之「費用代收服務」時,甲方須負擔乙方支付予便利商店業者代收手續費之成本,該成本係包含於資訊處理費內,由乙方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自甲方應得款項中逕行扣除。
五、「費用代收服務」之相關事項悉依乙方與其合作便利商店業者之約定為準,如本項服務之相關事項有所變動 (包括但不限於代收手續費費率變動、作業方式變更或乙方與便利商店業者合作期滿、終止等),乙方將通知甲方,甲方無條件同意配合辦理。惟如當事人一方認為該變動影響本合約雙方合作時,均得次期結帳日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對方以該結帳日正式終止本合約。雙方之款項結算至該期為止。。
六、乙方對於甲方所提供之代收帳款資料,須負保密義務,不得外洩。
第四條:合約期間
一 .本合約自___年___月___日至 94 年 12 月 31 日止,契約期滿前二個月,任一方如無書面反對之意思表示者,視為續約一年,其後亦然。
第五條:雙方同意就本合約內容發生糾紛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六條:本合約若有未盡事宜之處,得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隨時修正。
第七條:以上各條款雙方願意遵守,並作成正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程嘉 君
地址:台北市內湖區港墘路 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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